都市更新條例強制參與/排除制度之探討及修法建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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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年 | 103 |
學期 | 1 |
發表日期 | 2014-12-06 |
作品名稱 | 都市更新條例強制參與/排除制度之探討及修法建議 |
作品名稱(其他語言) | |
著者 | 王章凱 |
作品所屬單位 | |
出版者 | |
會議名稱 | 中華民國都市計劃學會、區域科學學會、住宅學會2014聯合年會暨論文研討會 |
會議地點 | 新北市,臺灣 |
摘要 | 台北市政府依據〈都市更新條例〉第36條、應私部門實施者的申請強制拆除士林文林苑不參與都市更新戶兩棟獨立建築,不僅引起社會輿論全面性對於都市更新採行強制參與/排除制度的恐懼,也構成第一件〈都市更新條例〉釋憲案。 有論述認為多數可以決定公共利益而得採用強制參與/排除制度,亦有論述認為實施者是受委託行使公權力,因此得以執行強制參與/排除制度。檢驗「強制拆除」的法理根源,第36條僅為「執行性行為」、並不是產生拆遷決定法律效果的條文,法律效果是由所執行的標的-行政計畫之確定、行政處分之頒佈、與行政強制之決定-所產生。但,這對於強制參與都市更仍缺乏足夠的正當性基礎,有違憲之虞。然而,多數決說或委託行使公權力說都無法回應違憲之疑慮。 依據〈都市計畫法〉精神,地方政府認為確有更新之必要,即須於細部計畫中劃定範圍、訂定更新計畫 來指導實施。銜接到〈條例〉第五條雖明定「更新計畫」為「都市更新事業計畫」(簡稱「事業計畫」)之指導,卻未將「更新計畫」定為必要計畫,在「事業計畫」缺乏通盤指導的強況下,才埋下更新事業公共利益與正當性不足的根本問題。 本文從「計畫高權」角度與行政執行程序的法理,論證都市更新的推動如果採「強制性」,則必需由被賦予計畫高權的機關經通盤擬定「都市更新計畫」來指導與監督個別的「事業計畫」,才能奠定後續程序的實質正當與程序正當。 |
關鍵字 | 都市更新;強制參與/排除;都市更新事業計畫;計畫高權 |
語言 | zh_TW |
收錄於 | |
會議性質 | 國內 |
校內研討會地點 | 無 |
研討會時間 | 20141206~20141206 |
通訊作者 | 王章凱 |
國別 | TWN |
公開徵稿 | |
出版型式 | |
出處 | 中華民國都市計劃學會、區域科學學會、住宅學會2014聯合年會暨論文研討會論文集 |
相關連結 |
機構典藏連結 ( http://tkuir.lib.tku.edu.tw:8080/dspace/handle/987654321/12372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