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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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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嘗試檢討唐代法律中對璽印與官文書的訊息傳遞規範,進而考察違反璽印的御寶和官文書印的犯罪行為。有關官文書的訊息傳遞,聚焦於特殊性、保密性、正確性、傳達性與時效性五項特色。
皇帝八寶為天子的璽印,是皇帝具有統治權力信證璽印的權威,在訊息傳遞中代表皇權最重要的「權力認證」。偽造、盜取御寶、誤毀及亡失御寶,均侵犯皇帝的御用之物,也危害皇帝的國家統治運作及管理秩序。官文書印代表國家公權力,官文書經蓋印後確認文書真偽,具有法律效力。因官文書印通達上下,如有盜取、偽寫、棄毀或亡失,對國家行政權管理秩序危害極大,妨礙官員辦公與中央權力的行使效力,故所判之刑罰亦較一般官印為重。
唐代法律對官文書的訊息傳遞具有五項特色。第一是特殊性,即官文書的竊盜與毀亡。第二是保密性,即官文書的發視。官文書屬於「密封信件」,如有人未經許可,私自拆閱公文者,即違反文書管理制度。第三是正確性,即官文書的誤輒改定。唐律規範擅改制書、官文書罪,及知制書、官文書誤不奏而行罪,均有害於制書、官文書的正常行用。第四是傳達性,即官文書的奏事。唐律規範上奏及公文有誤罪,指向皇帝上書或面奏,及日常向上司下屬報行公文,疏忽不愼,造成內容有「錯失」,文字有「脫剩」之行為,此類失職造成貽誤公事,而設專條懲禁。第五是時效性,即官文書的程限。官文書的「鈔程」即辦理效率,影響政務訊息傳遞的時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