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福利與社會正義─論社會救助法對無就業意願者不予扶助之合憲性
學年 114
學期 2
出版(發表)日期 2026-03-01
作品名稱 工作福利與社會正義─論社會救助法對無就業意願者不予扶助之合憲性
作品名稱(其他語言)
著者 鄭光倫
單位
出版者 元照
著錄名稱、卷期、頁數 法與國家權力:新論與傳承—許宗力教授七秩誕辰祝壽論文集
摘要 依社會救助法第10條第1項之規定,低收入戶得向戶籍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請生活扶助。然而,同法第15條第4項規定:「不願接受第一項之服務措施,或接受後不願工作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不予扶助。……」,對於「不願接受就業服務、職業訓練或以工代賑」之人,排除其請領生活扶助之權利。社會救助法之制度本旨,係落實憲法第15條保障人民生存權之精神,惟若立法者在形塑給付法律關係時,除了制定社會基本權利之實現方式,同時也規定必須承擔義務始能領取社會給付,則此時浮現一個憲法難題,亦即立法者就社會給付設定的條件是否有憲法上的界限?本文考察社會救助法之制度沿革、立法過程,嘗試從基本權規範與違憲審查之角度,分析社會救助法第15條第4項對無就業意願者不予扶助之合憲性。國家雖得就生活扶助請領者課予義務,惟義務之設定仍須符合人性尊嚴,且不應以「道德非難」為前提,亦不應不分個案情狀一律不予扶助,亦即不得違反比例原則禁止過苛之要求。本文結論認為,此規定因違反比例原則與人性尊嚴之要求而有違憲疑慮。
關鍵字
語言 zh_TW
ISBN
SDGS 尊嚴就業與經濟發展,減少不平等,和平正義與有力的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