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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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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立法院於2024年5月28日三讀通過修正、增訂「立法院職權行使法」部分條文、增訂「中華民國刑法」第2編第5章之1章名及第141條之1條文。立法委員柯建銘等51人、行政院、總統賴清德及監察院等,認上開修正公布之立法院職權行使法增修條文全部、一部、刑法第141條之1等規定,其立法程序有重大明顯瑕疵,且違反權力分立原則、法律明確性原則、比例原則、正當法律程序等,牴觸憲法,分別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
憲法法庭於同年10月25日作成113年憲判字第9號判決,主文第1項指出,同年6月24日修正公布之立法院職權行使法修正條文及刑法第141條之1規定,其立法程序雖存有瑕疵,但尚且不因此程序瑕疵而牴觸憲法。從本號判決主文立場表可見,對於主文第1項採取不同意立場者,僅有許志雄、黃昭元、謝銘洋及尤伯祥等4位大法官,且各自提出之意見書均就此程序部分提出不同意見。多數意見則共有11位大法官表示同意之立場,認為本件立法程序雖然存有瑕疵,然而從整體來看,「尚難謂已完全悖離憲法公開透明與討論原則之要求,致根本影響法律成立之基礎與效力」因此並未宣告立法程序瑕疵已達違反憲法要求之程度。特別的是,主文第1項末尾處指出「至上開法律之立法程序是否符合民意之要求與期待,仍應由人民於相關民主程序為民主問責之判斷。」與理由第62段:「立法院作為民主國會,其立法程序須得以彰顯人民意志,並使人民對民意代表有最低限度問責之機會,始符合憲法國民主權原則與民主原則之意旨」特別引人注目。本文茲就本件憲法判決關於立法程序與民主問責之部分進行探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