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防疫保險中斷交涉保險人締約過失責任之探討-從最高法院 106 年度台上字第 1362 號民事判決出發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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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學年 | 112 |
| 學期 | 1 |
| 出版(發表)日期 | 2023-12-01 |
| 作品名稱 | 防疫保險中斷交涉保險人締約過失責任之探討-從最高法院 106 年度台上字第 1362 號民事判決出發 |
| 作品名稱(其他語言) | |
| 著者 | 吳玉鳳 |
| 單位 | |
| 出版者 | |
| 著錄名稱、卷期、頁數 | 銘傳大學法律判解評論 (5), p.81-117 |
| 摘要 | 2022 年第一季國內新冠肺炎疫情發生變化,Omicron 病毒傳染力高且染疫人數暴增,引發民眾搶買防疫保險,進而衍生保險人拒絕訂約之爭議。基本上,財產保險公司銷售的防疫保險屬於一年期健康保險且無保證續保,締約雙方本無法期待契約一定成立,一方自得中斷訂約,各方須承擔自己在契約協商過程中所產生的費用。然而,個案事實若加入其他因素,契約交涉已達其中一方信賴契約即將締結的地步,中斷訂約即有違反誠信之締約責任。當要保人之信賴內容與在當事人處所發生之事實有所出入,因為此項不一致而造成損害,加上保險人先契約義務之違反有過失,則可形成完整的信賴損害,且具保護之必要。在防疫保險拒絕訂約之爭議,經要保人同意附加自動續約附加條款,保險金額並未異動、降低或縮減承保範圍,保險人寄發續保通知且要保人預繳保險費,於到期前完成續保程序且保險金額未異動、降低或縮減承保範圍之案例,保險人之言行舉止使要保人須承擔一定費用支出,引致要保人正當信賴防疫保險即將締結,基於誠信,保險人有通知、警告、保護義務(例如相較於平時,在病毒變異染疫人數暴增且民眾搶買保險時,通知成功完成訂約的機會、警告契約可能無法在足夠的時間內完成),以免要保人遭受損失,義務違反則有信賴賠償責任。 |
| 關鍵字 | 防疫保險;中斷交涉;拒絕續保;拒絕重複投保;締約過失責任 |
| 語言 | zh_TW |
| ISSN | |
| 期刊性質 | 國內 |
| 收錄於 | |
| 產學合作 | |
| 通訊作者 | 吳玉鳳 |
| 審稿制度 | 是 |
| 國別 | TWN |
| 公開徵稿 | |
| 出版型式 | ,紙本 |
| 相關連結 |
機構典藏連結 ( http://tkuir.lib.tku.edu.tw:8080/dspace/handle/987654321/127883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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