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法第116條優惠期之探討
學年 102
學期 2
出版(發表)日期 2014-07-01
作品名稱 保險法第116條優惠期之探討
作品名稱(其他語言) An Analysis of Grace Period in Article 116 of the Insurance Act
著者 趙學斌
單位
出版者
著錄名稱、卷期、頁數 法令月刊 65(7),頁79-94
摘要 保險為將個人危險分散於大眾,藉以分散風險暨消化損失,並確保經濟安全,而廣為大眾所肯認。保險契約為被保險人與保險人基於最大善意所訂定之契約,雙方互負交付保險者與承擔危險之義務,兩者間應具對價關係。我國保險法第116條規定保險費遲延給付之效果,被保險人到期未交付保險費,經保險人催告後三十日屆滿仍未交付者,契約效力停止。然若保險人未為催告,則依據該法之規定,保險契約似將永存,此與對價均衡原則有違,甚或有道德風險之慮。本文即就相關問題加以討論。
關鍵字 保險法;對價均衡原則;保險費;停效;催告
語言 zh_TW
ISSN 1562-9740
期刊性質 國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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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學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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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稿制度
國別 TW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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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型式 ,電子版,紙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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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構典藏連結 ( http://tkuir.lib.tku.edu.tw:8080/dspace/handle/987654321/12645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