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法第116條優惠期之探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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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年 | 102 |
學期 | 2 |
出版(發表)日期 | 2014-07-01 |
作品名稱 | 保險法第116條優惠期之探討 |
作品名稱(其他語言) | An Analysis of Grace Period in Article 116 of the Insurance Act |
著者 | 趙學斌 |
單位 | |
出版者 | |
著錄名稱、卷期、頁數 | 法令月刊 65(7),頁79-94 |
摘要 | 保險為將個人危險分散於大眾,藉以分散風險暨消化損失,並確保經濟安全,而廣為大眾所肯認。保險契約為被保險人與保險人基於最大善意所訂定之契約,雙方互負交付保險者與承擔危險之義務,兩者間應具對價關係。我國保險法第116條規定保險費遲延給付之效果,被保險人到期未交付保險費,經保險人催告後三十日屆滿仍未交付者,契約效力停止。然若保險人未為催告,則依據該法之規定,保險契約似將永存,此與對價均衡原則有違,甚或有道德風險之慮。本文即就相關問題加以討論。 |
關鍵字 | 保險法;對價均衡原則;保險費;停效;催告 |
語言 | zh_TW |
ISSN | 1562-9740 |
期刊性質 | 國內 |
收錄於 | |
產學合作 | |
通訊作者 | |
審稿制度 | 否 |
國別 | TWN |
公開徵稿 | |
出版型式 | ,電子版,紙本 |
相關連結 |
機構典藏連結 ( http://tkuir.lib.tku.edu.tw:8080/dspace/handle/987654321/12645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