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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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
學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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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出版(發表)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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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7-01 |
作品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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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家事」到「公事」:《 㽦辭》中所見晚明婦女非殉節型自殺案件 |
作品名稱(其他語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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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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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景傑 |
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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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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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錄名稱、卷期、頁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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暨南史學 (14), p.7-44 |
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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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透過明代判牘《㽦辭》所收錄的婦女非殉節型自殺案件,討論原本應該屬於家務事的自殺行為形成訴訟的原因,並且以律條的定義與案件內容的對照,分析州縣官是以「威逼」而非「圖賴」理解婦女非殉節型自殺案件,並以〈威逼人致死〉律進行審判。三木聰研究福建地區圖賴現象時,認為審判者面對圖賴案件時,為了將案件壓在州縣層級,因此採用〈威逼人致死〉律,而非〈殺子孫及奴婢圖賴人〉律。本文的理解便可用以重新檢視三木聰對於圖賴案件審判過程的結論。 |
關鍵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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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牘; 㽦辭; 婦女非殉節型自殺; 圖賴 ; 威逼人致死; private judicial collected papers; Xunci; women; on-martyr forms of suicides; tu lai; wei bi ren zhi si |
語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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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h_TW |
ISS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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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06-8343 |
期刊性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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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 |
收錄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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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學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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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訊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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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稿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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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 |
國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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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WN |
公開徵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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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型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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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紙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