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者福利、消費者保護、及競爭政策
學年 97
學期 1
發表日期 2008-12-02
作品名稱 消費者福利、消費者保護、及競爭政策
作品名稱(其他語言)
著者 陳志民
作品所屬單位 淡江大學公共行政學系
出版者 臺北市: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會議名稱 第16屆競爭政策與公平交易法學術研討會
會議地點 臺北市, 臺灣
摘要 本文從「消費者福利」的定義之爭出發,探討消保政策與競爭政策在保障及提升「消費者福利」過程中,二者相輔相成及衝突之處,並進一步思索如何解決該衝突。本文主張應以「競爭」政策作為實現「消費者福利」之依據,並分析市場自我矯正機制、私人訴訟、及公部門執法在解決競爭政策所無法合蓋的「界限外」案件的優缺點。本文以初步研究心得,提出對我國公平法的幾項看法與建議作結。「消費者福利J (consumers welfare) 一詞,不僅是反托斯法及政策中,經常被運用到的概念,其更是消費者保護政策所欲保護的最重要利益。但其實質的具體內容為何?則人言言殊。有從經濟學的操作定義切入,認為消費者福利是消費者實際支出的價格,跟它在需求線上最高點價格的差距所形成的三角形區域,也就是「消費者剩餘J (consumers surplus) 但也有採較廣義,而認為反托拉斯法上的「消費者福利」指的是「整體福利」的概念,也即應包括行為對廠商所產生的福利效果以及「效率」的考量。作為一個競爭主管機關,公平會在實際的案例中,處理了很多本質上與「消費者保護」息息相關的案件,不實廣告即是其中最為人所知者。而在公平法第一條「維護消費者利益」的立法自規定下,社會上也普遍期待公平會對於有損消費者權益之經濟行為應有所作為,這其中最受囑目與具爭議性者,乃公平會對物價上漲應否介入規範'以及其介入的方式與程度為何的問題。因此,若能就「消費者福利」一語在公平法下的意義有一比較清晰的思維脈絡,則後續的分析應會較有條理、層次,而可以提供未來處理相關案件時的參酌標準。本文擬就此一議題,從學理與實務的角度進行研析。更具體而言,如何透過法律的實施,以保障或提升消費者的利益,不論對競爭或消保政策而言,均是重要的議題。但由於背後所隱含的「消費者福利」內涵的不確定,所以相關法律會隨著對於消費者福利的認知不同,而可能出現不同的解讀與執法態度。另外,不少人認為消保與競爭政策可以是相輔相成的,而在一定範圍內,此一觀點可資贊同;但不可否認的,競爭政策與消保政策在個自的理念基礎上,仍存有潛在而難以調如的衝突。因此,當這些衝突出現在實際案例中時,公平會該採何種執法態度?是該對市場競爭多一點信心,認為長期而言,只要市場競爭不受約束,消費者最終必然會在企業競相吸引消費者青睞的過程中獲利?抑或採「長期而言, (消費者〕都死了J (In the long run, [consumers] are al1 dead!) I 的保留態度,而選擇能在短期內改善消費者利益,而忽略競爭效果評估必要性的作法?這是本文所擬深入探討的二大議題。綜言之,本文認為,公平會應以「競爭」作為其闡釋與執行公平法的核心目標,此一態度也應適用於公平法中較具消保色彩的條文。換言之,於公平法下消費者福利或「消費者利益」的保護或提升,應被定位為是實現競爭政策下的附隨利益,而非公平會應在個案中獨立出來進行審視與權義微調的法益。當然,在此一看法下,必然會產生部分涉及消費者保護爭議的案件,將被排除於公平法的保護範圍外;不過,筆者認為,此部分「界限外」案件,應透過其他消保法規來規範,或利用私人訴訟進行救濟,始能符合執法效率要求,以及避免因法規內部邏輯的衝突,所產生的執法困擾。Beginning with the debate on the meaning of "consumer welfare" in antitrust law, this paper intends to discuss the different functions provided by competition and consumer protection policies in the furtherance of consumer welfare. It will show both the harmonization of the two policies in fulfilling the goal as well as their conflicts. This paper endorses the view that "competition" should be the main concept underlying the analytical framework for the evaluation of whether consumer welfare has been decreased by acts under review in both competition and consumer protection policies. In conclusion, I consider the feasibility of relying on market force, private litigation, or public enforcement to resolve cases fall outside this framework and make preliminary policy suggestion to the enforcement of the Fair Trade Law with respect to this issue.
關鍵字
語言 zh_TW
收錄於
會議性質 國內
校內研討會地點
研討會時間 20081202~20081202
通訊作者 陳志民
國別 TWN
公開徵稿
出版型式
出處 第16屆競爭政策與公平交易法學術研討會論文集,頁227-2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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