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書單篇
| 學年 | 114 |
|---|---|
| 學期 | 2 |
| 出版(發表)日期 | 2026-03-01 |
| 作品名稱 | 工作福利與社會正義─論社會救助法對無就業意願者不予扶助之合憲性 |
| 作品名稱(其他語言) | |
| 著者 | 鄭光倫 |
| 單位 | |
| 出版者 | 元照 |
| 著錄名稱、卷期、頁數 | 法與國家權力:新論與傳承—許宗力教授七秩誕辰祝壽論文集 |
| 摘要 | 依社會救助法第10條第1項之規定,低收入戶得向戶籍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請生活扶助。然而,同法第15條第4項規定:「不願接受第一項之服務措施,或接受後不願工作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不予扶助。……」,對於「不願接受就業服務、職業訓練或以工代賑」之人,排除其請領生活扶助之權利。社會救助法之制度本旨,係落實憲法第15條保障人民生存權之精神,惟若立法者在形塑給付法律關係時,除了制定社會基本權利之實現方式,同時也規定必須承擔義務始能領取社會給付,則此時浮現一個憲法難題,亦即立法者就社會給付設定的條件是否有憲法上的界限?本文考察社會救助法之制度沿革、立法過程,嘗試從基本權規範與違憲審查之角度,分析社會救助法第15條第4項對無就業意願者不予扶助之合憲性。國家雖得就生活扶助請領者課予義務,惟義務之設定仍須符合人性尊嚴,且不應以「道德非難」為前提,亦不應不分個案情狀一律不予扶助,亦即不得違反比例原則禁止過苛之要求。本文結論認為,此規定因違反比例原則與人性尊嚴之要求而有違憲疑慮。 |
| 關鍵字 | |
| 語言 | zh_TW |
| ISBN | 9786263694200 |
| 相關連結 |
機構典藏連結 ( http://tkuir.lib.tku.edu.tw:8080/dspace/handle/987654321/12902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