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議論文
學年 | 1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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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期 | 2 |
發表日期 | 2014-06-07 |
作品名稱 | 從「計畫高權」面向探討都市更新條例第三十六條「強制拆除」規定之法理與修法建議 |
作品名稱(其他語言) | |
著者 | 王章凱 |
作品所屬單位 | |
出版者 | |
會議名稱 | 2014年第六屆都市與農村經營研討會 |
會議地點 | 台北市,台灣 |
摘要 | 台北市政府依據〈都市更新條例〉第36條強制拆除士林文林苑不參與都市更新戶兩棟獨立建築,引起第一件〈都市更新條例〉釋憲案。同時,行政院版「都市更新條例修正草案」對於第36條的檢討,僅在執行強制拆除前增加「就拆除或遷移之期日、方式及安置事項予以調處」與「不服調處結果者得向行政法院提起訴訟」程序來改善強制拆除的法律程序。本文從「計畫高權」角度與行政執行程序的法理,檢驗「強制拆除」的法理根源,第36條僅為「執行性行為」、並不是產生拆遷決定法律效果的條文,法律效果是由所執行的標的-行政計畫之確定、行政處分之頒佈、與行政強制之決定-所產生。都市更新的推動如果採「強制性」,則必需由被賦予計畫高權的機關經通盤擬定「都市更新計畫」來指導與監督個別的「事業計畫」,才能奠定後續程序的實質正當與程序正當。僅單獨修訂、調整強制執行的程序細節並不能讓第36條具有「實質正當性」,必須針對實際形成法律效果的前置行政措施之目的是否具正當性、決策過程是否符合程序正義做審慎的檢討與規範,始能正其棟樑。正本清源是至少必須把「都市更新計畫」完備,同時修改〈條例〉5、11條,以及相關配套條文。 |
關鍵字 | 都市更新;都市更新計畫;計畫高權;正當行政程序;709號解釋 |
語言 | zh_TW |
收錄於 | |
會議性質 | 國內 |
校內研討會地點 | 無 |
研討會時間 | 20140607~20140607 |
通訊作者 | |
國別 | TWN |
公開徵稿 | |
出版型式 | |
出處 | 2014年第六屆都市與農村經營研討會論文集 |
相關連結 |
機構典藏連結 ( http://tkuir.lib.tku.edu.tw:8080/dspace/handle/987654321/12372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