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額支付(lump-sum payment)約定之競爭法分析-以加盟權利金與上架費為例
學年 92
學期 1
出版(發表)日期 2004-01-01
作品名稱 總額支付(lump-sum payment)約定之競爭法分析-以加盟權利金與上架費為例
作品名稱(其他語言) Competition Law Analysis of Lump-Sum Payment Arrangements-Franchise Fee and Slotting Allowance as Examples
著者 陳志民
單位 淡江大學公共行政學系
描述 計畫編號:NSC93-2414-H032-005 研究期間:200408~200507 研究經費:320,000
委託單位 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
摘要 於經濟理論中,「固定成本」普遍被定義為是廠商支付固定要素之成本,不會隨產量 的改變而變動; 其中的「沉沒成本」(sunk cost)更被視為是不具有殘值的固定成本投入, 不會也不應對於廠商現階段的價格與產出決定有任何的影響。對以規範市場競爭行為的 反托拉斯法或競爭法而言,「固定成本」的重要性,往往也只限於判斷涉案產業是否具 有「自然獨佔」(natural monopoly)傾向,而可以成本降低等效率理由豁免產業中具獨佔 地位廠商之反托拉斯法責任。但隨著經濟學賽局理論對固定成本的「策略」(strategic) 性競爭功能研究的出現,固定成本投入所可能具有的「暗示」(signaling)效果,特別是 利用「不可回復」(irreversible)的高額固定成本投入,以傳遞廠商不惜一切代價以嚇阻市 場潛在廠商參進的決心,更逐漸為競爭法學者引為思考涉案當事人是否具有足以排除市 場競爭之經濟力量的理論依據。本計劃擬以「總額支付」(lump-sum payment)約款為例, 檢討「固定成本」或「沉沒成本」等概念在競爭法分析過程中的必要性與重要性為何。 分析對像將以常見於我國垂直交易安排中的「加盟權利金」(franchise fee)與「上架費」 (slotting allowance)二者為例。從經濟學理上來看,在多數垂直關係廠商的交易約款中, 二者皆為「二階段關稅訂價」(two-part tariff pricing)的第一階段關稅,也即通常是在契 約關係形成之初即需一次付清的固定與沉沒成本,不同的是「加盟權利金」往往係由上 游業者或賣方(如加盟總部)對下游業者之契約要求,而「上架費」則多是由下游業者(如 通路商)對上游的賣方或供應商的要求。就競爭法的意義而言,二者也對稱地分別代表 了「獨佔」(monopoly)與「獨買」(monoposony)力量的可能濫用情形。本計劃將就二類 交易安排的價格與非價格競爭效果,為一深入的分析。就價格部分,主要著眼於不同「加 盟權利金」與「上架費」安排,是否有可能構成競爭法上所謂的「差別取價」或「差別 待遇」的行為? 至於在非價格效果方面,則以「加盟權利金」與「上架費」所具有之固 定與低殘值特性,是否會對契約相對人創造高的「準租」(quasi rent)效果,而令其必須 被套牢於特定的交易關係中,間接使獨佔或獨買者得以遂行其排除市場競爭或勾結的行 為,作為論述的重點。當然,廠商利用「加盟權利金」或「上架費」對交易相對人進行 「自我篩選(self-selection)」或營業「風險分擔(risk sharing)」等正當商業理由,也將在討論二 項約款的促進競爭效果時詳論之。本計劃最後運用研究所得,探討我國公平法透過第十 條、第十九條、與第二十四條以規範「加盟權利金」與「上架費」等總額支付約定行為 的可行性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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